一、考核目標責任人:縣(市、區(qū)、行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二、考核內容:以《青海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實施方案》中規(guī)定的領導職責等六項內容為主,重點考核教育方針、法規(guī)、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地方出臺的教育政策、措施、法規(guī)建設及其實施效果;省上確定規(guī)劃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及所轄地區(qū)教育發(fā)展的水平等。
三、考核范圍:縣(市、區(qū)、行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教育行為;縣(市、區(qū)、行委)政府轄區(qū)由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及相關教育教學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行為。
四、考核工作的組織:在州(地、市)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由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組織。考核組成員包括州(地、市)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和省、州(地、市)督學。
五、考核的方法:考核工作既可單獨組織實施,也可與地方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目標責任制考評、“兩基”督導評估和年檢復查等工作有機結合,一并進行。具體是:
1. 聽取縣(市、區(qū)、行委)政府領導關于實行教育目標責任制的工作匯報。
2. 查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關于教育工作的文件、帳冊、資料和會議記錄。
3. 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行個別方談,組織問卷測試等。
4. 抽查部分鄉(xiāng)(鎮(zhèn))及學校的教育工作,檢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與教育有關的工作。鄉(xiāng)(鎮(zhèn))隨機抽查面為三分之一左右,被抽查鄉(xiāng)(鎮(zhèn))中學必查,小學抽查面為三分之一左右。縣(市、區(qū)、行委)直屬中小學必查。幼兒園城鄉(xiāng)各抽查若干所。城市抽查一定比例不同類型的鄉(xiāng)、村學校。
六、考核結論的確定:
1. 本考核滿分為100分。
2.考核細則評定等級辦法為:90分以上為“優(yōu)秀”;80分-90分為“良好”;70分-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3.凡有挪用和擠占教育經費、未能如期實現“兩基”規(guī)劃目標、嚴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安全穩(wěn)定責任事故、教師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fā)放情形之一的縣,考核結果一律為“不合格”;凡有中小學亂收費問題比較嚴重、輟學率和危房比例超過規(guī)定標準情形之一的縣,考核結果不得定為“良好”。
4.上述考核評定的“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結論是對被考核縣(市、區(qū)、行委)政府教育工作的整體評價。
七、考核工作的程序:
1. 縣級自評??h級人民政府根據任期內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督導評估指標,每年進行自查自評,并認真填寫《青海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表》。自查自評報告及《考核表》于每年10月底前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
2.州(地、市)級復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每年匯總分析各縣自評結果,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組織州(地、市)督學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督導復查。復查報告及《考核表》于每年11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并在當地予以公布。
3.省級督導評估。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導部門根據縣級自評和州(地、市)復查結果,視工作需要于次年開展重點督查,確定督查地區(qū)。在重點督查的基礎上,組織省級督學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綜合性督導評估,系統(tǒng)總結其履行教育職責、開展工作狀況,分析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提出有針對性建議和綜合性評價意見。在縣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省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至少對其教育工作情況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性督導評估。
4.結果反饋。州(地、市)和省人民政府督導評估結果應及時向被督導評估的縣級人民政府反饋,同時抄報其上級有關部門,列入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有關項目立項、專項撥款、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5.定期公報。建立督導評估報告定期公報制度,及時公布督導評估結果,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并上報國家教育督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