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工作管理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8/12/18 12:00

寶雞市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基礎管理工作在加快“四市”建設步伐,創(chuàng)建“兩個最佳”,促進“和諧寶雞”發(fā)展中的作用,根據寶雞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基礎管理工作),是指在縣區(qū)和市級部門職能目標任務之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必須進行考核的基礎性管理工作(工作性質單純、涉及面不足市級部門數一半的,一般不納入基礎管理)。

      第三條  對基礎管理工作的管理,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的發(fā)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全面落實黨和國家關于考核、獎勵、懲戒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對基礎管理工作的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以及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加強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宏觀管理和指導,支持各基礎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開展具體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圍的確定和調整

      第五條  需要納入全市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范疇的工作,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委員會研究,報請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考核。未經審批的不納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  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每年可以根據形勢發(fā)展和工作需要,提出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基礎管理工作的調整意見,經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七條  目前納入基礎管理的工作為:工作作風、工作紀律,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三農”工作,計劃生育,信訪,檔案,市容整治,安全生產,依法行政,退伍士兵安置,黨報黨刊發(fā)行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需要納入基礎管理進行考核的工作。

  第三章  考核辦法的制定及任務的下達

      第八條  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辦法由主管部門提出,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審核。

      第九條  基礎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應該包括考核原則、考核范圍、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記分標準、表彰獎勵等內容。

      第十條  基礎管理工作考核范圍一般應與全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范圍相一致。確需調整的,須經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同意。

第十一條  基礎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由主管職能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下達。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二條  基礎管理考核工作納入主管部門當年職能目標任務,分值為20分。

      第十三條  納入基礎管理考核的各項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考核記分。記分實行分值倒扣法,最多扣分不超過20分??鄯猪氉⒚骼碛珊驮?。

第十四條  年度基礎管理考核工作應于12月底結束??己私Y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報送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逾期一天扣減單位考核分值1分,逾期七天除扣減單位考核分值外,暫停下年度納入全市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考核資格。

      第十五條  對基礎管理工作認真負責,成效顯著的市級主管部門,市目標辦定期予以評比表彰。對工作敷衍塞責,或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由市目標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納入全市目標管理的資格。

第五章     信息的反饋和交流

      第十六條  基礎管理主管部門對考核辦法的修訂、任務的下達、考核工作的安排以及其它重大工作舉措,都應報送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對基礎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要不斷創(chuàng)新管理方法,優(yōu)化管理措施,加大工作調查研究力度。每年都要向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報送基礎管理的情況或經驗材料。

      第十八條  基礎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員應相對固定。若有人員調整,應及時報告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