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tài)文明城市目標績效公眾評價實施細則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8/12/17 12:00

貴陽市建設生態(tài)文明城市目標績效

公眾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jù)《貴陽市建設生態(tài)文明城市目標績效考核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眾評價是指除專職考核主管機構和被考核單位外的其他機構、組織和公民,作為評價主體對被考核單位工作績效進行的滿意度評估。

第三條    公眾評價適用于納入全市目標績效管理的各責任單位(以下統(tǒng)稱市目標績效管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    責任分工

(一)負責開展公眾評價的主管機構(調查單位)為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二)開展公眾評價,根據(jù)分類評價方式分別或同時采取兩種組織方式:

1、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委托中介機構實施滿意度問卷調查工作。由領導小組考察選定中介機構,提出評價需求;中介機構按要求擬定調查方案,設計問卷,組織調查活動,提供評價結果。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派員全程參與或抽查監(jiān)控。

2、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直接組織滿意度問卷調查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方案審查、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管理和調查結果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力量進行工作方案制定、問卷設計、發(fā)放和回收、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綜合匯總、分析和評分。

(三)按照精簡、節(jié)約、高效和一致的原則,全市開展的公眾評價活動應集中統(tǒng)一組織。按照本實施細則開展的公眾評價為綜合性評價。

確因需要或上級規(guī)定開展單項問卷調查活動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將活動方案送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并提供評價結果;同一調查期內先行組織的單項問卷調查,其內容與集中組織的綜合性評價相關內容相同時,可直接使用該單項問卷調查結果,在集中組織公眾進行評價時,相關內容不再重復反映。

同一調查期內先行組織的綜合性評價,其中相關內容與單項問卷調查相同時,可直接使用綜合性評價問卷調查結果,不再重復開展單項問卷調查。

第五條    公眾評價按照責任單位職能特征和服務對象的差異,采取多元化分類評價方式,即按責任單位分類、公眾分類、評價內容分類設置進行抽樣問卷調查。

(一)區(qū)域管理類。包括各區(qū)、市、縣(含高新開發(fā)區(qū)管〈工〉委和金陽新區(qū)管〈工〉委),其主要評價主體和評價要點是:

1、市領導評價。側重評價大局意識、政令暢通、科學決策、工作業(yè)績、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的內容。

2、基層單位評價。分別以各區(qū)(市、縣)所屬單位為調查對象,側重評價當?shù)攸h委、政府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實際解決難點熱點問題等方面的內容。

3、企業(yè)評價。選擇各類所有制企業(yè),側重評價當?shù)攸h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基礎配套設施等發(fā)展(投資)軟硬環(huán)境等方面的內容。

4、代表評價。選擇區(qū)(市、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側重評價當?shù)攸h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內容。

5、群眾評價。按照行政區(qū)域劃分,按轄區(qū)居民(村民)抽樣。側重評價城鄉(xiāng)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狀況、生活水平狀況、社會保障狀況、享受教育文化程度、社會治安狀況、基礎設施建設等反映民生問題的內容。

(二)窗口單位類。主要以直接服務群眾劃分。其主要評價主體和評價要點是:

1、市領導(包括分管市領導和其他市領導)評價。側重評價大局意識、政令暢通、科學決策、工作業(yè)績、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的內容。

2、基層單位評價。以各區(qū)(市、縣)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為重點,側重評價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實際解決難點熱點問題等方面的內容。

3、企業(yè)評價。側重評價機關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的內容。

4、代表評價。選擇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評價。側重評價窗口單位履行職責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內容。

5、群眾評價。按全市居民(村民)抽樣,側重評價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內容。

(三)非窗口單位類。其主要評價主體和評價要點是:

1、市領導(包括分管市領導和其他市領導)評價。側重評價大局意識、政令暢通、科學決策、工作業(yè)績、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的內容。

2、同級其他部門評價。由市級各責任單位進行互評,側重評價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的內容。

3、基層單位評價。以各區(qū)(市、縣)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為重點,側重評價工作作風、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實際解決難點熱點問題等方面的內容。

4、代表評價。選擇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評價。側重評價窗口單位履行職責的能力、工作效率、效能和效益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開展公眾評價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程,科學制定問卷調查工作方案,經統(tǒng)計部門審查,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問卷調查工作方案一般包含下列要素:

1、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

3、評價對象(責任單位范圍);

4、評價內容(指標及其評價等級標準);

5、調查樣本;

6、調查期;

7、調查方式;

8、調查質量控制方法;

9、調查程序;

10、調查結果評估原則及方法;

11、設計問卷調查表及說明。

第七條    公眾評價權重設置、評價結果及考核計分辦法

(一)公眾評價結果按定性評價、分值描述,實行百分制。評價主體僅就評價要點給與定性評價;調查單位根據(jù)定性評價加權匯總分值。

(二)定性評價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種。

權重分值對應責任單位分類,按照評價主體、評價要點和定性評價設置。

(三)每項評價項目得分按對應得票數(shù)和預設分值計算。其中“滿意”預設分值占100%;“基本滿意”預設分值占60%;“不滿意”預設分值為0;“不了解”按無效票排除不計。

(四)2008年公眾評價總分按40%權重計入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得分。

第八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開展的公眾評價,其中某些項目的評價結果如與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調查所得結果有較大出入時,應由承辦機構進行對比分析,作出說明,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1、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基本一致,且為同期的,以國家公布的結果為準;

    2、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基本一致,但調查期不一致的,以本評價結果為準;

3、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不一致,以本評價結果為準。

第九條    考核、評價結果的公示與復核

(一)公眾評價與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初評結果經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后進行公示。

(二)各責任單位對初評結果有疑義或異議的,可向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申請復核。申請復核應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請報告。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收到報告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答復,申請單位可派員參與復核。其中對公眾評價僅就調查面、調查程序、問卷有效性和記分方式進行復核,如符合調查工作方案,則不影響評價結果的使用。

第十條    責任和紀律

(一)開展公眾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

(二)公眾評價主管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1、市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自行組織問卷調查時,必須嚴格按照調查工作方案執(zhí)行。嚴禁工作人員以職權影響投票、誤導誘導投票、違反調查程序、調換問卷、收受禮金禮物等影響公正評價的行為。一旦發(fā)現(xiàn),按照黨紀法規(guī)追究責任。

2、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承辦問卷調查時,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和調查工作方案執(zhí)行。如有違反,將取消委托資格,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的,應將主要責任人或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各責任單位要正確對待評議活動,按照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嚴禁各種形式的拉票或以職權影響基層投票、弄虛作假的行為。此類問題一經舉報并經查實的,將取消目標績效管理考核評先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如需利用網絡、短信等平臺開展公眾評價,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眾評價權重分類設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