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各市(區(qū))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改進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目標和要求轉化為可考核的標準,充分發(fā)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創(chuàng)造經得起實踐、歷史和群眾檢驗的政績。
第三條 考核評價工作的基本原則:
?。ㄒ唬﹫猿挚茖W導向,以人為本,引導樹立和落實正確的政績觀;
?。ǘ﹫猿謱嵤虑笫牵诸愔笇?,調動科學發(fā)展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
(三)堅持發(fā)揚民主,群眾公認,促進對上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有機統(tǒng)一;
?。ㄋ模﹫猿滞该鞴_,簡便易行,增強考核評價公正高效。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各市(區(qū))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年度考核評價。
第五條 考核評價由實績考核、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評價三部分組成。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設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等次;對領導干部的總體評價設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
第六條 考核評價工作在江門市委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市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考核評價的組織實施、綜合協(xié)調、管理指導等工作。市考核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評辦)設在市委組織部。
第二章 實績考核
第七條 實績考核是對各市(區(qū))按照科學發(fā)展觀要求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情況進行定量考核。
第八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結合主體功能區(qū)規(guī)劃要求,將全市分“三區(qū)”與“四市”兩個區(qū)域類型。不同區(qū)域的發(fā)展要求、指標設計和指標權重均有所不同。
第九條 每個區(qū)域類型的實績考核評價指標按經濟發(fā)展、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四個指標組設置,包括共同指標和類別指標,具體指標見附件一表一、表二。
第十條 實績考核的各項指標,按年度由市直相關部門負責提供數據和分析意見,并于次年1月底前送市統(tǒng)計局匯總。必要時,應對有關數據和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實績考核總分為100分。市考評辦負責匯總各市(區(qū))的最后得分,并形成評價意見。
第三章 民主測評
第十二條 民主測評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執(zhí)行科學發(fā)展觀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進行定性評價。
第十三條 市(區(qū))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內容按照思想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個類別設置,具體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二。
市(區(qū))領導干部民主測評指標包括共同指標和分類指標,具體指標內容及計分方法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民主測評,結合向市(區(qū))委全委會報告年度工作進行。參加人員一般為:
(一)市(區(qū))委委員;
?。ǘ┦校▍^(qū))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ㄈ┦校▍^(qū))紀委領導班子成員;
(四)市(區(qū))法院、檢察院,市(區(qū))委、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市(區(qū))管企事業(yè)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
?。ㄎ澹╂?zhèn)街黨政主要領導成員;
?。┢渌枰獏⒓拥娜藛T。
第十五條 民主測評表、工作總結或述職述廉報告、本市(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主要指標、評價對象的職責分工等情況,應提前二天以上送給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確保有充分時間審閱材料、準備意見。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民主測評設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民主測評表由市考評辦負責回收、統(tǒng)計。
第十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個別談話、專項調查等方式,核實民主測評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群眾滿意度
第十八條 群眾滿意度主要是指社會各界對市(區(qū))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成效和公眾形象的定性評價。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群眾滿意度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四。領導干部群眾滿意度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五。
第二十條 參加評價的人員為所在市(區(qū))來自基層的、未參加民主測評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其他群眾代表,分別按30%、30%、30%、10%的比例確定參評人員。常住人口在50萬人以下的市(區(qū)),參評人數不少于100人;常住人口在50萬人以上的市(區(qū)),參評人數不少于120人。
第二十一條 群眾滿意度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檔次。評價表由市考評辦負責回收、統(tǒng)計。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市考評辦可委托有關部門或社會中介組織采取入戶調查、發(fā)放問卷調查表、政府網站評議等多種方式,在社會各階層干部群眾中開展群眾滿意度評價。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結果形成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I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二)收集、核查數據。各有關數據來源單位按照統(tǒng)計口經收集有關數據,并征求分管市領導意見,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考評辦提供附件一表中所需數據。
?。ㄈ┙M織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評價。由市考評辦根據本辦法第三、四章要求分別組織實施。
?。ㄋ模┱髑笠庖?。對各市(區(qū))的考核評價征求市紀檢監(jiān)察、審計以及相關部門(主要是有“一票否決”工作的部門)意見。
?。ㄎ澹┨岢隹己说却我庖?。根據考核評價得分,結合有關情況,市考核評價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其中,領導班子及正職擬評為良好(稱職)之外等次的,報市委審定。
?。┫蚩己藢ο髸娣答伩己嗽u價結果??己藢ο笕缬挟愖h的,可在接到考核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考評辦申請復核。市考評辦應及時復核,反饋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區(qū))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等次以實績考核得分為主要依據。領導班子得91分以上的,一般可評為優(yōu)秀等次;得75—90分的,一般可評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一般應評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一般應評為較差等次。
在民主測評或群眾滿意度評價時,有1項定性考核內容優(yōu)良率(優(yōu)秀、良好率之和)或滿意度(滿意、比較滿意率之和)低于2/3的,一般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有3項定性考核內容優(yōu)良率或滿意度低于2/3的,一般不得評為良好及優(yōu)秀等次;有超過5項定性考核內容優(yōu)良率或滿意度低于2/3的,一般應評為較差等次。
第二十五條 市(區(qū))領導班子按以上要求確定考核評價等次后,如有關工作被“一票否決”的,該市(區(qū))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等次相應降低一個等次。
第二十六條 市(區(qū))黨政正職的考核評價得分(M1)的計算公式為:M1=M×60%+P×20%+C×20%;市(區(qū))黨政副職的考核評價得分(M2)的計算公式為:M2=M×50%+P×25%+C×25%。其中,M為實績考核得分,P為領導干部民主測評得分,C為領導干部群眾滿意度得分。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班子正職年度考核一般評為優(yōu)秀等次,班子副職根據得分按20%的比例確定優(yōu)秀等次;領導班子被評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員根據得分按15%的比例確定優(yōu)秀等次;領導班子被評為一般或較差等次的,班子成員在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分別在全市系統(tǒng)內按15%的比例確定優(yōu)秀等次。
領導干部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民主測評優(yōu)秀、良好得票率之和達到90%以上;群眾滿意度評價滿意、比較滿意得票率之和達到9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干部一般應評為基本稱職等次:民主測評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超過三分之一;群眾滿意度評價不滿意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干部一般應評為不稱職等次:民主測評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達到50%;群眾滿意度評價不滿意得票率達到50%的。除優(yōu)秀、基本稱職、不稱職外,其余為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班子當年不能評為先進集體,所在市(區(qū))黨政正職及分管領導不能確定為優(yōu)秀:
(一)責任范圍內發(fā)生兩次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一次特大安全事故的;
?。ǘ┴熑畏秶鷥劝l(fā)生重大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并對社會穩(wěn)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ㄈ╊I導班子成員中當年有受到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
?。ㄋ模┊斈晔苤醒搿鴦赵?,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
?。ㄎ澹┯衅渌麌乐貑栴}的。
第二十九條 確定考核評價等次時,要堅持全面、歷史、公正的態(tài)度,不因一時一事而整體否定。如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影響考核結果的,應予考慮。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考核評價意見和結果,應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干部任用、獎懲、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給予通報表彰。領導干部擬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須為稱職以上等次,不得有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領導干部連續(xù)3年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為后備干部,選拔使用干部時優(yōu)先考慮。
第三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或職位出缺進行民主推薦前,應將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提前發(fā)給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參閱。
第三十三條 領導班子被評為一般、較差等次的,主要領導應向市委書面說明情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其中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班子成員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第三十四條 領導干部被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年內不考慮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被評為不稱職或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組織調整或降職安排。
第三十五條 考核評價意見和結果要列為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條 考核評價中反映領導干部的有關問題,凡是線索具體的,要及時進行核實;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發(fā)現(xiàn)有違紀問題的,應嚴肅查處。
第七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必須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準確地收集、審核各市(區(qū))有關的指標考核數據,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第三十八條 考核評價對象應當正確對待考核評價,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搞非組織活動,不準妨礙考核評價工作。如發(fā)現(xiàn)主觀原因,造成考核評價嚴重失真失實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稱職等次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參加民主測評和群眾滿意度評價的人員應按照指標要求實事求是地評價,不準徇私情、泄私憤。
第四十條 市考評辦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準泄露考核評價中的秘密。
第四十一條 發(fā)現(xiàn)違反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視其性質、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建立健全公開舉報制度。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可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三條 考核評價對象如對年度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考評辦申請復核。市考評辦應及時復核,并將結果反饋考核評價對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領導干部在現(xiàn)崗位工作不滿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職務進行年度考核評價;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參加考核評價,但暫不確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評價,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實績考核指標在保持相對穩(wěn)定的基礎上,可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作適當調整。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的評價內容,可結合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新要求以及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六條 各市(區(qū))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對鎮(zhèn)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考評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此前有關各市(區(qū))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評價方面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