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經濟委員會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試行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4 12:00
關于武漢市經濟委員會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試行辦法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我市目標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發(fā)[2003]3號)精神,委黨組決定,從2005年度開始,在本委機關內部試行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象為本機關在編的全體干部職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以完成機關工作任務為重點,堅持民主公正、全面科學、獎勤罰懶、獎優(yōu)罰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條 成立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劉龍成主任任組長,委黨組成員為考核領導小組成員,機關黨委、辦公室、綜合處、人事處、監(jiān)察室等有關綜合職能處室組成立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專班,辦公室設在綜合處。

  第三條 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建立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形成分管領導對法人代表負責,處室領導對分管領導負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定職定責,把考核指標細化分解到每一個崗位的目標責任體系。

  第四條 建立分級進行績效考核體系。委主要領導負責班子成員日??己耍止茴I導對各處室責任人進行考核;委目標考核專班對各處室工作績效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各處室考核本部門的干部職工,根據要求,把各項考核指標量化分解到人,根據工作職能,制定績效考核評分細則,同時,按月將考核結果報委目標考核專班。

  第五條 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政府法律、法令,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針對企業(yè)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協(xié)調服務情況;遵守黨風廉政、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紀律,不發(fā)生違法、違紀情況;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及作息制度等情況。

  第六條 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伎兎譃?0分,考勤、考紀分各為15分。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實行每天記載登記與月度、年度績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七條 目標獎的各職務平均發(fā)放標準。按照市人事局、財政局、目標辦《關于進一步落實目標獎的發(fā)放辦法》要求,績效獎的平均發(fā)放標準,根據全市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動態(tài)調整。2005年度,月度績效獎為個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保留工資、局級干部津貼之和的0.36倍。實際發(fā)放額按考核結果拉開差距,不平均發(fā)放。

  第八條 月度考核實行扣分評分制。根據考績、考紀、考勤情況,確定個人績效考核分值,根據績效考核分值的多少,確定個人績效獎??伎儭⒓o、考勤單項扣分不封頂,每扣1分,則按職級扣除績效獎的1%。

  第九條 每月25日前,各處室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將扣發(fā)績效考核獎的人員名單及金額報委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績效考核專班集體審核后依規(guī)定與以扣除。

  第十條 建立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獎勵基金。將扣發(fā)的績效考核獎建立績效考核基金,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對考核優(yōu)秀的先進個人進行獎勵。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獎勵基金由委績效考核工作專班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對以下情況實行獎分:

  1、完成和超額完成市級爭取目標,相關人員各獎5分;

  2、集體受到省級以上單位嘉獎的,相關人員各獎5分;

  3、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市級以上領導書面肯定的,相關人員各獎5分;

  4、個人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市級以上單位表彰的,獎勵5分;

  第十二條 對以下情況實行扣分:

  1、對以下情況實行一票否決,扣發(fā)全年績效獎:

  因違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含安全生產)達標要求,導致全委當年目標未達標的;

  因違反計劃生育工作達標要求,導致全委當年目標未達標的;

  因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標任務,導致全委當年目標未達標的;

  年內因過錯被企業(yè)、群眾舉報三次以上,經查屬實的;

  連續(xù)曠工超過10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20天,非因公負傷休病假超過半年,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

  2、對以下情況扣除1-30分:

  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任務;

  接待企業(yè)、群眾出現推諉、扯皮、耍態(tài)度的;

  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違反廉政管理規(guī)定,經查屬實;

  違反機關保密規(guī)定,經查屬實;

  所在處室未建立責任制,績效考核臺帳不健全,處室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扣分;

  3、分管處室出現一票否決的人和事,分管領導和處室責任人扣發(fā)全年績效分,并在全年公務員考核中定為不稱職。

  第十三條 對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年度目標未完成,可要每年10月前,向委績效考核專班提出書面申請,經委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批準后與以調整。

  第十四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委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專班提出申訴,在委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復議后做出最終裁決,申訴期間績效獎照常發(fā)放。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