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4 12:00
蘭州市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我市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進一步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更有效地發(fā)揮目標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確保省、市政府下達的各項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目標任務的如期完成,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考核內(nèi)容為市政府與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簽訂的大氣污染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責任書中下達的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統(tǒng)一安排并組織實施,成立由主管市長負責,市目標辦、市監(jiān)察局、市環(huán)境保護局、市財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領導組成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的組織、協(xié)調(diào)、評定工作??己祟I導小組抽調(diào)上述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考核辦公室,負責具體的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條 考核工作實行定期與不定期考核的辦法。除年末實行集中考核外,平時進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于當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責任書中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書面報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目標辦、市環(huán)境保護局、市財政局。
  第五條 大氣污染綜合整治目標管理責任書考核結果分為完成目標任務實績突出、實績較好、實績一般、實績較差四個等次。在實施過程中,可結合實際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突出重點,調(diào)整細化有關指標及分值,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
  第六條 考核領導小組根據(jù)各縣區(qū)、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組織專人進行復查審核,評出考核等次。經(jīng)考核領導小組評定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被評為完成目標任務實績突出、實績較好的縣、區(qū)人民政府給予3萬元目標管理獎,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1萬元目標管理獎;年末被評定為完成目標任務實績一般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不準派員出國、購置小汽車、裝修辦公樓;對環(huán)保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實績較差,不積極主動、故意推諉扯皮的單位視情況給予經(jīng)濟處罰,并建議干部管理部門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組織調(diào)整。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執(zhí)行的各項考核、獎勵辦法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由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