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公務員政治業(yè)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與監(jiān)督、激勵與約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各級機關中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是指機關中除機關領導人員外的公務員,即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以及機關中所有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應當按照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上級對下級逐級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進行。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五條 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主管公務員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考核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考核主體
第六條 公務員的考核主體為公務員所在機關,具體考核工作由考核人和審定人承擔。
考核人負責對公務員進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審定人負責確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等次,受理復核。
第七條 考核人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與本機關領導成員相同職務層次的機關非領導成員,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考核;
(二)機關內設處(科)的處(科)長,由本機關分管領導考核;
(三)內設處(科)其他人員,由處(科)長考核;
(四)下設科的內設處室的科長及處級人員由處長考核,其他人員由科長考核。
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機構(以下統(tǒng)稱下屬單位)公務員的考核人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本機關分管領導考核;
(二)下屬單位副職領導以及與本單位正職相同職務層次的非領導人員,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考核;
(三)下屬單位內設機構公務員考核人的確定參照機關內設機構公務員考核人的確定辦法處理。
第八條 審定人為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機關考核委員會。
考核人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議為“優(yōu)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或者被考核人對考核人作出的評分、評語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議有異議的,考核人應當在考核情況上報審定人審定前,先報考核人的分管領導審核。
第九條 機關考核委員會主要由本機關領導人員、人事部門負責人組成,各機關也可根據(jù)需要按一定比例和方式選出公務員代表加入考核委員會。機關考核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二) 組織、指導、監(jiān)督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三) 審核考核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受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授權確定公務員考核等次;
(四) 審核本機關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公務員考核以職位(崗位)職責為基礎,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履行公務員義務、遵紀守法、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
能主要指適應本職的業(yè)務知識、工作能力和經(jīng)驗。
勤主要指事業(yè)心、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
績主要指工作實績,即公務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shù)量、質量、效益和貢獻情況。
廉主要指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公務員職位(崗位)說明書制度,根據(jù)各職位(崗位)的職責要求,細化考核內容,并制定考核標準。
第十二條 考核人應當依據(jù)被考核人職位(崗位)職責,結合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明確被考核人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并作為考核其工作實績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平時考核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采取階段性考核方式,具體考核周期由各機關根據(jù)工作實際自行確定,但每一考核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的勤和績。
平時考核不定等次,由考核人按10分制對被考核人的“勤”評分,按50分制對被考核人的“績”評分。
第十五條 平時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被考核人對本人在該考核時段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簡述;
(二)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述;
(三)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質、量和難度的定性評價;
(四)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的出勤情況及工作態(tài)度進行定性評價;
(五) 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面談,反饋考核情況,指出其優(yōu)缺點,考核人與被考核人分別在《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平時考核評分表》(以下簡稱《平時考核評分表》)中簽名;
(六) 如被考核人對考核人的評價有異議,由考核人的分管領導對考核人的評價進行審核,并確定評價。
(七) 機關人事部門根據(jù)被考核人所得的最終評價對被考核人的“績”和“勤”進行計分。
第十六條 對公務員工作“質”的評價分為“優(yōu)”、“良”、“中”、“較差”、“差”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9”、“0.75”、“0.6”、“0.4”的“質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量”的評價分為“大大超量”、“超量”、“正?!薄ⅰ安伙枬M”、“很不飽滿”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2”、“1.1”、“1”、“0.85”、“0.7”的“量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難度”的評價分為“難”、“較難”、“正?!比齻€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2”、“1.1”、“1”的“難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七條 對公務員“出勤”情況的評價分為“合格”、“較差”、“差”三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85”、“0.7”的“出勤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態(tài)度”的評價分為“優(yōu)”、“良”、“中”、“較差”、“差”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9”、“0.75”、“0.6”、“0.4”的“態(tài)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八條 公務員“績”和“勤”的得分按如下方法計算:
“績”的得分=50分×質評價系數(shù)×量評價系數(shù)×難度評價系數(shù);
“勤”的得分=10分×出勤評價系數(shù)×態(tài)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九條 各機關可結合本機關不同類別職位的實際工作特點,對工作質、量、難度、出勤、態(tài)度評價的各檔次制定具體或細化的評價標準。
第二十條 考核人應根據(jù)平時考核情況督促、指導被考核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業(yè)務水平。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時,考核人對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績”進行評分,其中“德”為20分,“能”為20分,“勤”為10分,“績”為50分。
對被考核人的“廉”不進行評分,其“廉”的表現(xiàn)直接作為評定考核等次的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人事部門應對公務員年度內獎懲情況、廉潔自律方面的表現(xiàn)以及其他影響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的特殊事項予以記載,供考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應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完成,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 考核人評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并寫出評語;
(三) 考核人將年終評分、評語及考核等次建議反饋被考核人;
(四) 審定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 機關人事部門告知考核結果;
(六) 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七) 機關人事部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