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1/31 12:00

 無錫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效能責任

   追究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人防機關效能行為的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jù)《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決定》和《無錫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結合人防辦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人防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統(tǒng)稱“人防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工作秩序和效能,導致?lián)p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等,構成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紀律責任;尚未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本細則追究其效能責任。

  第三條  效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膰乐吸h,從嚴治政;

 ?。ǘ┮婪ㄐ姓?,依法辦事;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ㄋ模┴熑巫肪颗c教育防范、改進工作相結合;

 ?。ㄎ澹┬鼙O(jiān)察與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人防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陽光工程”規(guī)定辦事的;

  (二)未按“準軍事化”建設要求規(guī)范行為的;

  (三)對辦黨組決定、人防辦規(guī)章執(zhí)行不力,影響政令通暢,導致單位、處室工作及年度目標任務受影響的;

 ?。ㄋ模┪窗匆?guī)定運行電子政務的;

 ?。ㄎ澹┪醇皶r準確上傳下達,組織協(xié)調不力影響工作或導致失誤的;

  (六)在組織實施重點工作中造成損失,導致集體利益受到損害的;

 ?。ㄆ撸┥秒x崗位、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上網(wǎng)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的;

 ?。ò耍┰诠ぷ髦薪邮墚斒氯搜缯埡投Y品、禮金以及其他財物的;

 ?。ň牛┪窗匆?guī)定履行人防戰(zhàn)備值班管理或不履行值班員職責的;

 ?。ㄊ撧k理的事項不認真辦理或者有其他不作為行為,影響機關效能的;

  (十一)其它影響機關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人防工作人員違反制度建設和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以及失職追究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違反公文、公章等內部管理制度,文件、通知傳閱不及時、不到位,影響工作或導致不良后果的;

 ?。ㄈ┪茨馨匆?guī)定完成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職稱評定、干部任免及年度考核的;

  (四)未能按規(guī)定完成文書檔案的歸檔工作,檔案管理考核驗收未能達標的;

 ?。ㄎ澹?zhàn)時市本級指揮所、應急指揮中心大樓管理不規(guī)范、機關食堂、公務車輛等因未按規(guī)定管理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C?、信訪工作因不慎和疏漏,造成失泄密和不良影響或產(chǎn)生后果的;

 ?。ㄆ撸┪窗瓷霞壱?guī)定要求完成城市防空防災預案和組織演練的;

  (八)因管理不當,造成指揮通信設備設施損壞,通信網(wǎng)絡中斷或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

  (九)未盡管理責任或弄虛作假,造成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ㄊ┪窗匆?guī)定執(zhí)行人防工程定額、預算和決算審查制度的;

 ?。ㄊ唬┪幢M管理責任,造成人防工程提前報廢或損壞的;

  (十二)未按批準預算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影響機關工作和業(yè)務建設進度的;

 ?。ㄊ┪茨馨凑咭?guī)定做好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核定,在工資、福利、獎金、基金等發(fā)放和繳納中出現(xiàn)差錯和失誤的;

 ?。ㄊ模┪茨車栏駡?zhí)行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會計制度,造成損失及不良后果的;

 ?。ㄊ澹┤朔缹S觅Y金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的;

  (十六)未能按上級規(guī)定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任務的;

  (十七)其它影響機關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六條  人防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對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行為未能及時制止、糾正、處理或者隱瞞、包庇的;

  (二)未依法履行對下級人防機關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監(jiān)督監(jiān)察職責的;

 ?。ㄈ┰谵k理人防辦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和行政執(zhí)法投訴事宜中出現(xiàn)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人防行政執(zhí)法中查辦率、規(guī)范辦案率、結案率、歸檔率未達標,或者出現(xiàn)錯案的。

 ?。ㄎ澹┫蛏暾埲颂岢鲑徺I指定商品材料、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谝婪ɑI集人防經(jīng)費中,被籌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七)其它影響機關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七條  人防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該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負責人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承擔領導責任。

  機關有上述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對機關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追究效能責任。

  第八條  人防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有關人員批評教育或者口頭告誡;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并可視情作出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和辭退等組織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紀律條規(guī)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九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口頭告誡;

 ?。ㄈ┩▓笈u;

 ?。ㄋ模娓嬲];

 ?。ㄎ澹┙M織處理。

  第十條  人防工作人員受到口頭告誡的,扣除當月目標管理獎的50%;受到通報批評的,扣除當月目標管理獎,且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含)以上等次;受到書面告誡的,扣除告誡期內的目標管理獎,且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基本稱職(含)以上等次。

  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的,該處(室)、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不得評為先進。

  第十一條  因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導致?lián)p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國家賠償?shù)?,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ㄒ唬┮荒陜仁艿絻纱我陨闲茇熑巫肪康模?/FONT>

 ?。ǘ┰诼男新氊熯^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ㄈ└蓴_、阻礙機關效能責任調查的;

 ?。ㄋ模┐驌?、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三條  被追究效能責任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效能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ǘ┮蚍煞ㄒ?guī)、政府規(guī)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要求,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ㄈ┮蛞馔馐录蛘卟豢煽沽σ蛩刂率褂绊憴C關工作效能行為發(fā)生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條  機關效能監(jiān)察投訴事項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人防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及時審查是否屬于受理范圍,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jié)復雜的,經(jīng)本辦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監(jiān)察室接到投訴、舉報,按《無錫市機關效能監(jiān)察投訴中心工作規(guī)則(試行)》辦理。

  第十六條  對人防工作人員追究效能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書面告誡的,應將告誡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并告知其申辯的權利和期限。

  第十八條  書面告誡的告誡期為3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人應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jīng)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給予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被處理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辯人。

  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上述申辯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效能責任追究有關材料應當存入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文書檔案。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抄報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人防機關、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