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司法,讓群眾看得見摸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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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3/12/17 12:0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3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坦言:“司法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有的法院司法公開、司法民主措施落實不力,效果不好。”他強調“要加強司法公信建設”。

  過去一年,社會公眾對司法審判更加關注,尤其是一些熱點案件,往往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如何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要求,深化司法公開,推進陽光司法?帶著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著名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記者:當前,司法的公信力還不夠高。一些案件的裁判結果出來以后,往往遭到公眾和媒體這樣那樣的質疑。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公丕祥: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夠高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司法和普通群眾還存在一定距離,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實現(xiàn)。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有句名言說:“正義不僅應當?shù)玫綄崿F(xiàn),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xiàn)。”司法公開對于樹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種意義上決定了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來源于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和結果的信任、尊重、認同與服從。將司法權置于陽光下運行,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大家就會親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勞,從而對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這往往比外在的教育和灌輸更為有效。

  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為、高質量的審判活動,是樹立司法公信的基礎。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就強,就會自覺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司法,這往往比制度約束更加有效。可以這么形象地比喻,司法公開就是一個杠桿,能夠撬動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升。

  應當看到,在開放、透明、信息化的社會環(huán)境下,司法是無法自我封閉的。只有徹底消除司法神秘主義,讓公眾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獲得公眾的理解、信賴和支持。

  記者:過去一年,江蘇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公丕祥:我們重點推進了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庭審“三同步”、裁判文書上網(wǎng)發(fā)布、群眾旁聽庭審、庭審直播和新 聞輿論公開等6個司法公開項目。根據(jù)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發(fā)布的2011年度《法治藍皮書》,江蘇高院司法透明度名列全國高級法院前四位,無錫中院、徐州中院 司法透明度入圍中級法院前十位。

  記者:推進司法公開,江蘇法院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公丕祥:今年,我們要按照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提出的“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要求,在加大力度推進上述6 個項目的同時,還將重點推進3個新項目。一是落實執(zhí)行公開制度,公開執(zhí)行程序和執(zhí)行過程。二是逐步提高普通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開庭審理的比例。 三是加強全省三級法院互聯(lián)網(wǎng)建設,全面、及時、規(guī)范地公開各類司法信息。

 記者:推進司法公開,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公丕祥:一是依法公開。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護審判秘密,還要注意保護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全面公開。當前還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選擇性公開”的現(xiàn)象,這為少數(shù)人猜測“暗箱操作”、挖掘“內部信息”甚至傳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間。 司法公開,并不是法院“想公開什么就公開什么”的權力,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法院要把司法公開作為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努力實現(xiàn)“看得見的公 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認同的權威”。

  三是實質公開。法院司法公開,一定不能走形式、走過場,公開的不能只是“能夠公開”的事項,而應當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群眾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項。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讓社會公眾真正了解,并給予監(jiān)督,而不能止步于法院大門之內和特定對象。

  四是及時公開。“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必須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公開時限,在法定時限內及時、完整地依法公開司法信息。

  五是規(guī)范公開。要嚴格執(zhí)行司法公開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隨心所欲”的無序公開,確保司法公開規(guī)范、安全、和諧運行。